服务热线
400-1050-300
0791-86360685
尊敬的认证客户及各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为确保贵单位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并顺利落实新版《规则》相关要求,现将涉及的重点内容通告如下。
一、重点变化内容摘要(节选)
(一)认证申请条件(新版《规则》5.1.2条)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认证申请材料(新版《规则》5.1.3条)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QMS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质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
6.QMS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认证转换(新版《规则》5.2.3条)
对于新的认证委托人,仅在同时满足下列情况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实施认证转换,否则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1.认证机构具有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QMS认证范围的认可资格;
2.认证委托人持有其他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原认证机构)颁发的带认可标识的QMS认证证书(原认证证书);
3.原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被原认证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
4.原认证机构认证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问题;
5.认证机构应获得认证委托人初次认证审核报告或最近一次的再认证审核报告、监督审核报告、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及其纠正措施。
(四)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新版《规则》5.3.1、5.3.3、5.3.4条)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五)监督审核时间间隔(新版《规则》5.4.1.4条)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六)现场审核计划(新版《规则》5.4.5.2条)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七)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新版《规则》5.5.3条)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八)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新版《规则》5.5.4条)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九)审核终止情况(新版《规则》5.5.5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十)初次认证审核(新版《规则》5.6.1、5.6.2.2、5.6.2.4条)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理由。
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十一)监督审核(新版《规则》5.7.1条)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依据审核方案对获证组织开展监督审核,并要求获证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参与审核访谈,以确认获证组织QMS与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十二)再认证审核(新版《规则》5.8.1、5.8.2条)
认证证书期满前,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获证组织的QMS作为一个整体与GB/T 19001/ISO 9001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结合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确认获证组织QMS有效性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QMS绩效持续改进的证实;
3.QMS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QMS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十三)特殊审核(新版《规则》5.9.1、5.9.3条)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认证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十四)不符合项及其验证(新版《规则》5.10.2、5.10.3、5.10.4条)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认证委托人可以针对轻微不符合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由认证机构在下次审核时验证。
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十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新版《规则》6.1.2、6.1.3、6.2.5条)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认证证书应使用中文。
(十六)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新版《规则》7.2、7.3、7.4条)
新版《规则》对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及注销情形、程序与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暂停证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受到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应撤销证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地位注销、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具体条款及操作细则详见新版《规则》相应章节。请贵单位务必关注自身状态,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十七)认证记录的保存(新版《规则》10.5条)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除了认证机构要保持上述认证记录外,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一)认证合同;
(二)审核计划;
(三)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四)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五)审核报告;
(六)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二、贯彻新版规则,共创认证价值
新版《规则》系认证行业须严格遵循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明确且细化的规范要求。请各认证客户及相关方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积极配合我机构开展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以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
随文附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及释义文件,敬请贵组织及相关方详阅知悉。如在理解或执行过程中存在任何疑问,敬请随时垂询我机构,我们将竭诚提供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
同时,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让我们携手贯彻新版规则要求,共创高质量、可持续的认证价值!
附件一:
印制版-附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25]第16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pdf
附件二: